司法部再次部署涉企执法监督工作,这是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组成部分。
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意见明确了5项监督重点内容,包含涉企政务失信、涉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涉企罚款突出问题等。
行政复议具备独特的行政争议解决优势
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纠错机制,承担着规范行政执法的任务。自行政复议法首次“大修”通过后,便从立法上确立了其“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在法院受理的诉讼持续高位运行的背景下,行政复议被寄予厚望。
对于行政争议,我国已形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元解决机制。在实现有效社会治理方面,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相比,具备独特的制度优势。“和信访相比,行政复议能够制度化、法律化,实现案结事了;和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在行政资源协调支配、调解的应用等方面有自己的优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行政复议依托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的特点,更易快速查明事实、纠正违法。
去年以来,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的问题被广泛关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今年3月以来,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司法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研究制定了上述指导意见。
强化涉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涉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包含大部分人熟知的“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但这些文件也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三部门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妨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干预各类经营主体自主决策、超出法定范围设置行政裁量基准幅度、超越职权和违反上位法的“红头文件”。
王锡锌介绍,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作了完善,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从源头上纠正“法出多门”“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乱象。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仅需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附带审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与指导意见一同印发的,还有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江苏省某县人民政府出台《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不设置电梯、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计算,缴存标准分别为本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和8%,其中业主缴存3/4,开发建设单位缴存1/4。”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上述文件,分批次向某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公司收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670余万元。该公司对收费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发建设单位是否需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调查核实,《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仅规定由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未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需按比例缴存,因此某县住建局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与上位法相冲突。据此,决定撤销某县住建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并责令停止对《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执行。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某县住建局将收取的670余万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退还。之后,根据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议,县政府及时废止了该规范性文件。
王锡锌指出,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的完善,是这一案件的关键法律背景。若仅撤销收费行为而不废止问题文件,其他开发企业仍可能因同一文件被违规收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死灰复燃”。复议机关通过推动文件废止,清除违规收费的土壤,实现了从“纠正单次违法”到“阻断同类违法”的升级。
加大涉企政务失信监督力度
行政协议履行是检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契约精神和责任担当的重要标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某报废车辆回收公司与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了回收公司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年税收贡献率,政府按照投资进度给予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投资不符合约定的,回收公司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与土地熟化差价,并退回已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年税收贡献率不符合约定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9月9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书》,以回收公司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年税收贡献率不符合约定为由,解除招商引资协议,并责令申请人退还扶持奖励资金180万元及利息、补足土地出让金与土地熟化成本价的差额468万元。回收公司不服,于2024年11月1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招商引资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需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县政府主张申请人投资强度、规模不符合约定但未提供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回收公司存在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故县政府解除协议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撤销了《行政决定书》。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压舱石”。“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而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当市场主体确信政府的协议承诺能够得到恪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受到法律约束时,才敢于投入资本,开展长期经营,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关保英指出,若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反悔协议、单方变更义务,那么诚信经营的企业会因担忧政策变动而退缩,最终破坏营商环境的稳定性与公平性。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加大涉企政务失信监督力度。认真办理行政协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类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随意改变行政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法维护有关企业信赖利益等各项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强涉企罚款突出问题治理。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注重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查核实,加强执法方式的适当性审查,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发展改革委、工商联以及有关监督部门的衔接协作,推广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回访机制,开展涉企执法和争议化解联合调研,在涉企执法领域做到共研问题、共纠违法、共促实效,形成规范涉企执法的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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